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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11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作者:

 

京建发【2018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201664号),我委自2018115启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样式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编号)。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共刻制五枚,编号为12345号。我委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和人员出京专用章”“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注册备案专用章同时作废。

新的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印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5

 

 

京建发〔20187号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201664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政服发〔201710号),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针对特定流程和特定文书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使用行政公章和特殊专用章的事项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驻窗口在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中的受理、补正、审查、委托评估、征询和反馈意见、决定等工作,应当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统一使用直径4.5厘米规格铜质圆章,样式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编号)。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共刻制五枚,编号为12345号。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保管并在窗口使用。其中,企业管理类业务使用1号章,人员管理类业务使用2号章,房屋管理类业务使用3号章,工程建设类业务使用4号章,其他服务业务使用5号章。上述印章具体使用的事项范围见附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事项范围》。因事项调整导致印章使用范围变化的,综合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委办公室和委综合审批服务处备案。

第六条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用章登记制度,登记用章业务范围、印章保管人、使用人及印章启用时间。专用章使用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做好登记。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用印范围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办理结果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对外办理结果文书。

印章应当在有关文书指定位置加盖。加盖章印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骑年盖月。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和注销,应报市政务服务办备案,并接受市政务服务办对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启用、变更和注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原则上限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不得携带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应及时清洗,确保章印清晰、端正。印章发生毁损、灭失的,综合服务中心应及时报告市政务服务办和委办公室,并按照刻制印章的程序进行修理或补办。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应当规范使用,指定政治可靠、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专人保管印章。印章应存放保险柜内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确保印章绝对安全。

各级审批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经有关负责人或决定人同意的,方能在相关文书上加盖审批服务专用章。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或丢失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电子签章的,应当及时向委办公室和委综合审批服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115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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