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0〕26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现将2020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延续人员范围
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需按规定办理延续。
二、证书延续工作办理日期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组织方式
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等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证书延续材料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注册中心复核。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证书延续的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个人登录--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后,将申请材料(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在系统上传并提交企业确认,企业确认后,由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二)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系统审批通过并上报注册中心复核。
(三)注册中心复核证书延续材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注册中心复核完成后,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自行网上下载打印新的电子证书。
(五)未按通知要求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五、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中心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已公布“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初审单位负责。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时期,各初审单位要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和《北京日常防疫指引》等相关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培训,并做好培训视频、照片等资料存档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六、联系方式
注册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55598091、55598082
举报、投诉电话:5559807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