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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8-20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作者:

 

京建发〔20243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参建单位将消防质量管理融入自身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稳步提升消防施工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规定,现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施工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照图施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竣工预验收范围,编制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包括消防施工质量内容。

  (四)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应能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管控

  (五)加强招标投标环节消防质量预控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建设单位应将消防工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要求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内容,可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章节明确本项目消防工程的适用规范、标准和规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工程、防火消防设备采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消防设施工程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鼓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六)完善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要求,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1名消防专业主管人员,该主管人员应具有消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可由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质量主管人员兼任。消防专业主管人员主要负责统筹涉及消防的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做好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等各项工作。

  (七)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当完善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图纸会审、消防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消防施工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样板引路制度等。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消防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1人作为项目消防专业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兼任。项目消防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现场消防施工质量的管理,协调解决现场消防施工问题及消防专业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等各项工作。

  (八)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消防施工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现场消防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按规范规定履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职责。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消防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执行。重点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责情况及消防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等。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等各项工作。

  (九)加强设计交底及设计文件管理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确保消防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深度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做实做细做好与消防有关的设计交底工作,由设计单位将涉及消防的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各专业在消防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参建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各参建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参建各方应当依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2号)做好图纸会审、会审前的图纸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洽商管理工作。在图纸审查及会审时,应重点关注消防设计图纸是否完整、齐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消防施工需要,各专业之间、整体与局部、系统与节点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建立设计驻场服务工作制度,配合施工。

  (十)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检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各自采购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消防设计文件形成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检验内容,并纳入施工专项试验方案中。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应包含消防相关内容。参建各方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十一)做好消防施工质量自查自控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涉及消防的国家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施工方案的编制应有针对性,统筹考虑涉及消防的各专业施工特点,在方案中明确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的配置、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等内容,并按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2号)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要求做好工程质量影像资料的管理。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方可向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施工完成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作业不规范、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的返工返修。消防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各参建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系统完整性检查,系统调试、联调联试、现场试验检验等工作。

  三、加强消防施工质量验收

  (十二)做好过程质量验收管理

  消防工程各专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明确消防工程检验批划分原则,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参建各方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消防各专业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并形成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参考《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 11/T 2000-2022,以下简称《验收规范》)附录C。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的管理,确保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质量过程验收同步形成。涉及消防的工程资料应按照《验收规范》中的资料整理归档目录收集整理。

  (十三)完善细化消防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查验的人员、岗位职责、查验内容、查验组织方式、查验结论形成等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查验工作方案,对消防施工质量开展查验,并据实形成消防施工质量查验记录,可参考《验收规范》附录D。开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的人员应根据查验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查验成果的质量负责。

  (十四)固化消防查验工作成果

  建设单位在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完成后,应形成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报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并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留存。

  四、有关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文件宣贯,落实规范要求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注重做好本通知、《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宣贯工作,督促参建单位深入学习《验收规范》,指导参建单位参照《验收规范》开展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及消防查验工作。自《验收规范》实施后,对于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参建单位应依据《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施工质量管理、验收及消防查验有关工作。

  (十六)强化过程管控,严守质量关口

  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管控、消防查验等相关工作。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242号)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和指导,将涉及消防的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及时发现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尽最大限度在消防验收前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十七)突出检查重点,严格监督执法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参建单位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管理工作情况,图纸会审及变更洽商管理工作情况,涉及消防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的形成和整理情况,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落实情况等内容。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大对工程项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报告(示范文本).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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