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有序复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领导
各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专职卫生员、联络员,专职联络员负责对接属地社区(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管理。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村)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复工管理
1.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单位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责任到位,分工到人。
2.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建设。
3.工程开工前,项目应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储备充足防疫物资。
4.拟复工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并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开展自查。施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5.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收到拟复工项目申报材料后,应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方可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6.工程项目复工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联合属地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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